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之财产权益
+当前位置:首页 >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之财产权益
第五章 财产权益
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。
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、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,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。
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、口粮田等,以及批准宅基地,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,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。 妇女结婚、离婚后,其责任田、口粮田和宅基地等,应当受到保障。
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。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,不得歧视妇女。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,任何人不得干涉。
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、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公婆的顺序法定继承人,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。